京津冀实施新规:明确建筑涂料中VOCs限值
2017年4月12日,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颁布,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随着城市化进程,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大量使用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成为VOCs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标准主要内容
该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涵盖种类全面,包括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二是明确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一并细化了涂料和胶粘剂所有类型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取样、试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规则,为标准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是统一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要求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所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产品类型和用途、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及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量,进一步加强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的规范性。
根据本次发布的标准,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包装标志补充内容
此外,标准实施后在京津冀地区市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还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
(1)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
(2)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值
②、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3)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比例(对于用水稀释的建筑类涂料或胶粘剂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销售补充包装标志内容示例
标准4大亮点
亮点1:含量限值从源头引导VOCs减排。该标准是专门针对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制定的含量限值标准,规定了每种类型建筑涂料与胶粘剂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
亮点2:标准限值严格且具有可操作性。在标准编制阶段,对京津冀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开展了大量调研、检测、论证工作,在不影响产品性能的前提下加严了产品标准限值。
亮点3:提出包装标志要求。《标准》要求产品包装标志补充产品类型、产品用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推荐稀释剂、稀释比例、施工配比等内容。
亮点4:拓宽标准管控覆盖范围。《标准》规定京津冀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都必须满足VOCs含量限值要求,拓宽至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共同对产品进行管控。